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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四届六次会议第065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1-11-02 11:53:48  点击量: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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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B                             

签发人:常少海                    

榆政文旅函〔2021〕112号

对市政协四届六次会议第065号

提案的答复函

九三学社榆林市委员会:

您提出的《关于榆林传统民居建筑的保护传承与新时代背景下的挖掘利用的建议》(第06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做好榆林传统民居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对于保护传承地域建筑风格和营造技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高度重视传统民居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一是将一批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传统民居建筑逐级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纳入依法保护范畴。姜氏庄园、米脂常氏庄园、杨家沟革命旧址,绥德党氏庄园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神木白氏民居、神木李氏四合院、府谷郝氏庄园等现为陕西省

文物保护单位。二是加强传统民居建筑保护,组织实施了绥德党氏庄园、姜氏庄园、杨家沟革命旧址等一批传统民居建筑文物保护工程,有效改善了文物保存状况。三是积极推动传统民居建筑开放利用,杨家沟革命旧址被辟为杨家沟革命纪念馆。四是促进古建筑保护利用与乡村振兴重大战略相结合,严格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等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开展全市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

我局高度重视您所提建议,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

一是出台指导文件。考察调研全国各地文物建筑开放的优秀案例和典型做法,研究制订有关文物建筑合理利用的指导文件。

二是实施保护工程。对于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在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实施中,涉及省级(包括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我局严格履行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设计方案的报批程序,上报省文物局;涉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我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出具意见。

三是推动开放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印发的《文物建筑开放导则》,将符合开放条件的民居类文物建筑逐步开放。(文物建筑开放条件:①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③文物价值载体认定清晰。)

感谢您对于我市文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