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资讯 > 通知公告

旅游维权消费提示

来源:榆林旅游外事(侨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01 00:00:00  点击量:3435
字体:[ | |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为确保广大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理性消费、合理维权,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做出如下旅游消费提示:

一、选择正规旅行社

旅行社是许可经营的行业,经营旅行社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选择旅行社时,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资质。报名时要注意查看“三证"。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出境游更是特许经营的业务,目前国家旅游局已停止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旅办发【2015】135号)。

二、认清旅游广告

发布旅游服务广告的,应当是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旅游服务业务或者变相发布旅游服务广告。规范的旅游广告,应有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法人代表信息等内容。旅游者在甄别旅游广告时,请留意广告发布者的资质。

三、警惕低价陷阱

对于一些“零负团费”的旅游产品,旅游者应该对价格及其服务质量有合理的心理预估,对于超低价、超低折扣、或者免费的旅游产品,旅游者务必谨慎选择,仔细阅读产品说明,甄别模糊表述,谨防贪图一时便宜而上当受骗。

四、认真签订旅游合同

签订书面合同是旅游前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旅游者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并由旅游者本人签字和加盖组团社公章,双方各执一份。《旅游法》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要做文明旅游者

外出旅游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大声喧哗,不随手丢弃垃圾,不乱刻乱画,不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旅游环境。

六、留存证据合理维权

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

(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四)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论寻求何种救助,都要妥善保存好合同、发票或收据、行程计划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