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旅游外事(侨务)局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榆林旅游外事(侨务)局  发布日期:2016-09-01 00:00:00  点击量: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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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旅游外事(侨务)局领导干部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局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活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氛围,根据《榆林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旅游外事侨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坚持依法依规、严守底线,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着眼预防、及时纠错,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尊重实干、激发活力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局党组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动局党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维护全局利益,依法履职、大胆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三)在服务旅行社、星级酒店和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四)因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五)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其他问题的;

(六)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四条

认定容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科室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科室和单位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反馈。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

(五)公开。对认定符合容错的情形,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备案。容错事项材料由政秘科存档备案。

第五条

认定容错要严格程序,从严把握,维护机制的严肃性,防止滥用。

第六条

经确定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

(一)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三)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四)确需追究责任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七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科室和个人,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确定容错免责的科室和个人,应采取个别谈话、发函提醒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监督落实。

(二)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的易错情形,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三)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四)对出现问题心存侥幸、隐瞒不报、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八条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科室和个人,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或持续无理反映问题,造成恶劣影响,坚决依法依纪查处并追究责任。

(三)在容错纠错过程中,要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科室和个人的解释和说明,保证程序合法,处理客观公正。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政秘科、驻局纪检组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