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0-08-05 10:04:36  点击量:1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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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本单位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我局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的其他均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信息、获取信息的权利。

第九条 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否则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人批准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本单位应当以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本单位各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信息的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十六条 公开信息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公开信息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公开信息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九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其他需报上级批准的需经上级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