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饭店评定程序

来源:榆林旅游外事(侨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00:00:00  点击量: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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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

1、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筹负责,其责任是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授权并督导省级以下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五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级的否决权。

2、各星级的评定权限如下:

五星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初检,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终检;

四星级:由地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初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终检;

一、二、三星级: 由地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评定。

二、星级的申请

1、申请星级的饭店,均须执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承诺履行向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提供不涉及本饭店商业机密的经营管理数据的义务。

2、旅游饭店申请星级,应向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应按属地原则逐级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饭店简介、饭店星级申请报告、自查打分表、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饭店装修设计说明。

三、星级的评定规程

1、受理:接到饭店星级申请报告后,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4天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其所在地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逐级递交或转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推荐报告或转交报告。

2、检查:受理申请或接到推荐报告后,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在一个月内以明察和暗访的方式安排评定检查。检查合格与否,检查员均应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未予通过的饭店,相应星级评定机构应加强指导,待接到饭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对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检查分为初检和终检:初检由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组织,委派检查员以暗访或明查的形式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记录在案,供终检时对照使用;初检合格,方可安排终检;终检由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组织,委派检查员对照初检结果及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检查;终检合格,方可提交评审。

3、评审:接到检查报告后一个月内,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根据检查员意见对申请星级的饭店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认定本标准的达标情况,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4、 批复:对于评审通过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不予批复。

四、星级的评定办法

星级的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14308-2010)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附录A“必备项目检查表“规定了各星级必须具体的硬件设施和服务项目,要求相应星级的每个项目都必须达标,缺一不可。

2、《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硬件表,共600分)。该表主要是对饭店硬件设施的档次进行评价打分。三、四、五星级规定最低得分线:三星220分、四星320分、五星420分,一、二星级不作要求。

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软件表,共600分)。该表主要是评价饭店的“软件”,包括对饭店各项服务的基本流程、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洁卫生方面的评价。三、四、五星级规定最低得分率:三星70%、四星80%、五星85%,一、二星级不作要求。

五、星级的评定原则

1、星级饭店评定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2、饭店开业一年后开业申请评定星级,经相应星评机构评定后,星级标志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定。

3、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均处于同一水准。如果饭店由若干座不同建筑水平或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能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不予批复或收回星级标志和证书。

4、饭店取得星级后,因改造发生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变化,关闭或取消原有设施设备、服务功能或项目,导致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应向原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报,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否则,原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收回该饭店的星级证书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