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概况

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文物广电局的牌子。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文化和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市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方面的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事业、旅游事业、旅游产业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负责申报全市博物馆、图书馆和文化馆的评估定级、馆际交流与协作工作。组织榆林旅游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县市区旅游发展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和管理艺术创作生产和艺术研究,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文艺、文学等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传统文化和区域特色文化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统筹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规划发展工作,协调文化和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和领域的融合发展,指导培育文化旅游新业态,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八)指导全市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和建设;协调全市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和会展活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机构参与全市旅游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品牌推广和精准营销;负责全市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的创建、审批、复核工作,4A级及以上等级旅游景区的创建和申报。负责全市假日旅游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协调全市旅游安全工作。

(九)指导、监管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申报、推荐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全市文物保护、考古、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的项目和方案;指导全市世界文化遗产等的审核、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复制品管理、流散文物征集、文物鉴定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全市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盗掘古墓葬、走私贩卖文物的案件。

(十)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科技融合,拟订全市广播电视科技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监管和安全播出,推进广播电视无线数字化覆盖和应急广播建设。负责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负责管理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全市性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一)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二)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市性、跨区域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负责全市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对外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文物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的人才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训和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初级职称评审及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五)协调、指导全市文旅事业、文旅产业资源开发、招商引资及文旅产业园区建设等工作。

(十六)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